全国人大代表林印孙:建议将《乡镇企业法》修订为《乡村企业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1-03-09 17:10:13 | 查看: 1049次
关于将《乡镇企业法》修订为《乡村企业促进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正邦集团董事长 林印孙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础。乡村企业是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由农民为主或联合其他主体在乡(镇)村地域内,兴办的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各类企业,具有扎根农村、提升农业、带动农民、连接城乡等特征,是乡村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企业茁壮成长,为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乡村企业是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2.9亿农民工中有1.17亿在本地乡村企业就业,占农民工总量的40%。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城乡间、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乡村企业将承接更多城市和发达地区转移的产业。乡村企业门类多、数量多、就业形态多,将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乡村企业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一翼。经济社会发展到新阶段,城乡融合发展成为新趋势。乡村企业中既有农产品深加工为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产业,也有乡土特色浓厚的小作坊、小车间、小工厂。一些地方打造出来的专业村镇、农产品加工园区、乡村工业园等乡村产业集聚区,成为乡村产业的主阵地。
乡村企业是农村城镇化的重要引擎。乡村企业多设在镇(乡)、村,能够聚集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我国城镇化率60%,有50%的人口是在镇(乡),乡村企业发展壮大,将引导要素小区域集中、人口小城镇集聚、产业小范围集群,降低城市的“虹吸效应”,形成“逆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相得益彰的局面。
乡村企业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乡村企业是传统农业改造提升、现代产业要素向农村转移的载体。1142万家乡村企业将工业化的标准理念和服务业的人本理念引入农业农村,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升了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
乡村企业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动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乡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先导力量,前连农户、后接市场,激活资源要素、激发创造活力,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但从调研和基层了解的情况看,当前乡村企业发展还面临质量效益不高、要素活力不足、产业链条较短、产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等困难和挑战。考虑到乡村企业已有新的内涵和外延,1997年施行的《乡镇企业法》主要从所有制上界定企业,其所有制方式、投资主体、支农方式、空间布局等与乡村企业发展现状不符,已不适应乡村企业发展需要。且近年来,相继公布和施行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难以体现乡村企业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对乡村企业的指导性、针对性不强。
因此,为促进和引导乡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村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村企业行为,优化乡村企业经营环境,发挥乡村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乡村企业进行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对现行《乡镇企业法》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乡村企业促进法》,聚焦乡村企业,明确乡村企业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及扶持措施等,进一步健全乡村企业法律制度体系。